江汉人大监督司法工作体系建设的实践与创新(五)——专家点评

发布时间: 2021-12-10    来源: 江汉区人大法制委    作者:

 

  江汉人大始终重视人大监督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在监督司法实践中积极吸纳法律专家和学者参与,此次研讨会到会专家纷纷对江汉人大监督司法实践创新给予点评和理论指导,今天小编为大家推送三位专家的研讨会发言。

  赵俊新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作为江汉区人大监督司法工作过程中的一个参与人,见证人,我谈一下我的体会。

  我自己4、5年前就参与到江汉区的司法监督工作中,对江汉区人大监督司法工作我有三点体会。

  第一点是江汉人大监督司法工作具有开创性。全市对案件质量的检查、对“两员”的述职,江汉区是走在前面的,之前我们就讨论过,对于“两员”的述职,在人大可不可以?法官检察官在法院、检察院——自己所在的单位都要进行述职,是否还有必要在人大述职,通过讨论、不断地论证我们得出了结论:不管是检察官还是法官,在自己单位中的述职是业务述职,在人大的述职是职责述职,是在向人民进行述职,所以有必要让检察官、法官来人大述职,让他们更有荣誉感,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江汉区人大的实践也验证了我们的上述设想。

  第二点是江汉人大监督司法工作具有规范性。以案件质量评查为例,江汉区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范,以规范为引领带动从案件质量检查到案件质量评查的转变。并在案件质量评查等规范之上又形成了一个总的人大监督司法工作规范,江汉区人大,一届一届地,从开创监督司法工作到规范到制度的设立,体现了江汉区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规范性。

  第三点是江汉区人大监督司法工作具有多元性。我特别赞成周凌教授讲的一句话:江汉区人大监督司法过程中,取得了显著成绩,并在此经验基础之上进行了总结,总结了之后呢?为什么说是多元呢?这个总结体系建设不仅仅由人大常委会主导,还有人大代表、学者的参与,以及四机关的配合。多元性还体现在具体过程之中,第三方团队积极参与,这是我真实感受。 

  另外有一点就是江汉人大在监督司法工作中具有的开创性,形成了其他区的效仿和学习。有其他区的同志几次向我询问江汉区在人大监督司法过程中的工作经验。

  还有就是制度在建立之后,短时间之内出台了《江汉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办法》——一个体系相当完整的工作办法,非常不容易。同时我有一个建议:《江汉区人大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办法》,能否将题目改为工作实施细则?区人大没有立法权,如果是一个实施细则,内容都可以充实,正好承接了市人大的办法,与市人大联系起来合理化。如果把它称之为一个办法,会让人误解为这是一个法律问题,是不是你的一个条例,这是我提出的意见,不一定对。

  最后一点讲一个希望,我希望在已经取得这样经验的基础之上,作为一个市人大代表,法制委员会的副主任,我希望江汉区能够继续引领区人大在监督司法工作再上一个台阶,雁群总有头雁,总要有一个区带着其他的区往前走。我在这里非常感谢,江汉区人大给我参与监督司法工作的机会,从第一次开始到现在,我每一次都参加,谢谢你们!

  郭泽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尊敬的方主任、李主任、袁主任、志刚书记、各位领导,非常荣幸能跟着赵老师,在这方面发言。赵老师是我的授业恩师,手把手教会了我很多法律实践的经验,在我的眼里,理论、实践当然有很多种看法,他是唯一一个能把理论和实践打通的一个大师!所以,跟着大师,说话是很有压力的,今天我下面的讲话讲得好呢,是赵老师教得好,讲得不好是我自己没有理解好。

  当然,其实我今天做这个点评可能从身份上来说,不是特别合适的,因为我也是这个课题组的成员,周凌老师是组长,我是成员,因为一些原因,本来由我们另外一位老师来做点评的,我是临时救火的,所以也想借这个机会呢,谈三点想法。

  这一次会议的召开可以说递上了我们江汉的三大名片。

  第一大名片,是为江汉经济的发展提供第一张大名片。为什么这样讲呢?过去我们对于法治的认识,可能仅仅是停留在一个保障作用方面,但是我们知道,总书记在法制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当中,有个重要的判断:法治,是最大的营商环境。所以监督司法不仅仅是人大的工作,它是一个放在全局,为中心工作服务的一个重大手段。人大监督体系的建立,是为我们将来国际江汉、魅力江汉,打造重要的名片,实现了我们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可以说是有利于江汉作为武汉国际都市一个长远,一个重要的名片。

  第二大名片,是我们这次研讨会主题“彰显制度优势”。是一个制度固化、一个经验固化、规范化的重要的、亮丽的名片。墨子曾经讲过,小智治人,中智治事,大智治制。真正有大智慧的人要通过建章立制来规范,江汉人大这次研讨会体现的是大智慧。它把我们在江汉人大,在监督司法工作中一些形式多样的、创新的经验固化了。当然,特别是我也非常感谢周凌老师,尽管我也是参与过,但是周老师包括洪主任、肖主任,通过案例实践、法规系统梳理方面把制度进一步规范化了。刚才领导讲我们过去有句话叫“摸着石头过河”,其实我们过去有很多经验是通过摸索的,但是2013年习总书记在深改委第二次讲话当中有一个重要判断说,我们所有的重大改革都必须于法于规有序。这就给我们人大监督工作办法提供一个重要的支点——我们所有的制度保障都必须是规范的。刚才通过公检法几位领导的发言,我感受到他们是乐于接受监督的,这个很好,同时,我们更希望经过这种乐于监督的实践形成制度,让我们的人大监督不因我们领导人的变迁而改变,我们把这种制度进一步传下去,这是一种制度的传承也是一种文化的传承,在这个方面,江汉人大打造的第二张名片是非常重要的。

  第三大名片,是打造了一个地校合作的名片。方主任在这里,我们曾经有过合作。我和周老师一起参加了武汉市人大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制定,当时,我担任指导组组长,周老师是成员。在条例制定过程中,我记忆犹新的是,最后几天我跟方老师一起,在华农的宾馆里面封闭三天,没日没夜的合作,最终我们打造出《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得到全国人大的嘉奖和表扬。我们过去没有跟区一级的机关合作,这一次我感触特别深。江汉人大住长江头,我们住长江尾,尽管每次都要跨越半个武汉市来江汉进行进一步深度的合作、切磋,但每次都非常高效。在整个过程中我们用了两个月时间就完成了相关工作,上次是在道茂主任的领导下我们用了一年时间完成了一部立法,这一次只用了两个月时间,我们拿出了这样一个“1+N”的体系建设方案。

  德国著名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曾经讲过:“我们的目光要不断在现实和理论之间游弋。”我觉得这次的合作就提供了理论和实践不断融合、不断融通、不断游弋的这样一个过程。 我个人希望,跟江汉区人大的合作,在这一次的基础上,今后能进一步打通理论和实践的藩篱,将江汉人大监督的故事说下去、讲下去,为大家奉献更多的江汉人大司法监督的明天。谢谢大家!

  郑全新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 湖北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博士生导师

  尊敬的俊勇书记、李湛区长、李乔主任,各位领导、各位专家: 

  大家下午好!

  很高兴也很荣幸作为江汉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专家库专家代表作点评发言。我是2017年8月18日受聘担任专家的,自受聘以来,连续5年都参与了对公检法司四机关的办案质量检查,刚刚又聆听了周凌教授所作的关于《江汉区人大监督司法工作体系建设的实践和探索》的报告,使我对江汉区人大监督司法工作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

  江汉区人大常委会对监督司法工作体系建设进行的实践和探索,既是对人大制度基层实践的经验总结,也体现了人大监督司法工作机制的创新。江汉区人大监督司法工作遵循“探索实践,多点发力,创新完善,系统集成”的工作思路,形成了“点、线、面”相结合的人大监督司法工作体系,呈现了四大鲜明特点:

  第一、人大对司法的体系性监督。调研报告紧扣人大监督司法的体系性构建,提出1+N制度体系模式。以《江汉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办法(试行)》为全局性规范,在总体办法指导下整合人大监督司法工作模式的具体规定,形成完善的人大监督司法的规范体系,制度之间形成高效的联动机制,为监督工作的展开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第二、人大对司法的靶向性监督。调研报告关注人大监督司法的精准度的提升,形成靶向性监督。在路径方法上,提出找准监督工作的方向,将司法改革实践、区域经济发展和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热点、难点、堵点等作为监督司法工作议题的主要来源。在工作架构上,司法方面开展了聚焦主题的审判实践开放日活动,主动接受人大监督;人大方面采取“小切口”选取抽查案件,保证深度聚焦,主动监督司法工作。另外,在专项调研和专题询问上也有很多创新的机制,进一步提高了人大对司法的精准度,实现了人大对司法的靶向性监督。

  第三、人大对司法的回应性监督。调研报告重视人大监督司法后的建议反馈,形成良性互动氛围。通过明确“转办意见及时送达、加强落实情况跟踪督促、组织‘回头看’、完善监督反馈和评价”等工作要求,形成了人大监督司法过程中的良好的信息交流和沟通状态。不仅有人大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建议和意见的及时反馈,同时还包括司法机关针对人大机关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所拟定的整改措施的报告制度,实现了双向互动机制。通过人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这种相互交流,能够增进彼此理解,达成工作共识,形成回应性的互动氛围,促进人大监督司法的良性互动,为司法审判工作提供更多的完善策略。 

  第四、人大对司法的持续性监督。调研报告格外强调人大监督司法的持续性,目的在于形成监督的长效机制。建立完备的全链条工作流程,通过六个环节的流程设置,保证了人大对司法具体案件监督的持续性;通过“定点检查+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打破了监督检查的时间和空间上的固化模式,能够有效提高监督的动态性和随机性,保证人大对司法工作整体监督的持续性。人大对司法的持续性监督,是保证人大监督权威性和实效性的关键。不论是针对具体案件的持续监督,还是对司法整体工作的持续性监督,其最终目的在于保证人大监督司法的强度、力度和效度的发挥。

  总之,“江汉区人大监督司法工作体系建设的实践和探索”是对党中央对地方人大监督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的精准回应,同时也对人大监督司法工作体系的完善提出了多方面、多层次、多路径的建议,意义重大,值得肯定。

  针对调研报告及其内容,个人认为有两个小问题值得进一步思考:

  一是人大对司法监督的“评价”标准问题。调研报告注重人大对司法监督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流程上的设计,未能明确人大对司法监督的评价标准问题。例如,执法检查工作中拟定的选题、组织、报告、审议、整改和反馈几个环节,都是程序规范,但是程序的推进需要有明确的监督评价标准为前提,若缺乏监督评价标准,无疑增大了裁量的空间,造成监督的不规范,不利于依法监督目标的实现。建议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明确人大对司法监督的“评价”标准(我参与的案件质量检查工作制定了标准,执法检查工作或许也有)。 

  二是司法实践开放日活动中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的监督效力问题。人大代表在司法实践开放日旁听案件庭审是有效的监督司法的方式,但要是人大代表在现场观摩庭审时发现司法工作中的问题,应当如何处理是一个难以回避的问题。这本质上是处理人大监督与法院独立审判的关系问题。若非现场处理,则失去现场旁听的价值(与过后观看庭审视频的监督效果一致)。若现场处理,则是对法院独立审查的一种“干预”。人大代表的身份地位特殊,不能将其视为普通公民对待。因此,为发挥人大代表现场观摩庭审的特有价值和监督效果,有必要对其现场旁听庭审行为的监督效力作出明确的规定,避免监督流于形式。

  江汉区人大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立足江汉实际,助力改革攻坚,积极探索实践,取得了骄人的成绩,擦亮了江汉人大的响亮名片,希望江汉人大进一步进行新探索,推出新经验,继续当好湖北区县人大的排头兵,在全省乃至全国基层人大工作中贡献更多“江汉智慧”、“江汉经验”。

  我的发言就到这里,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谢谢!

  备注:本文为郑教授在江汉区人大常委会重点调研课题汇报会上对《江汉区人大监督司法工作体系建设的实践和探索》报告的点评。